本會會員分下列六種:

  1. 一般會員:凡現任或曾任符合下列資格,經由本會一般會員三人以上介紹,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為一般會員。
    1. 符合中華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與相關法規規定,具備遺址發掘資格之考古學者專家。
    2. 任職於教學、研究、典藏展示單位或政府機構之考古學者。
    3. 參與考古學研究工作之其他相關學科學者專家。
    4. 任職於教學、研究、典藏展示單位或政府機構,配合考古學研究工作之資深(至少四年)專業技術或行政人員。
  1. 永久會員:一般會員一次繳交二十年年費者,得申請為永久會員,永久會員權利義務如一般會員。
  1. 觀察會員:考古學或修習考古學課程之相關科系畢業生或研究所在學學生、或從事考古學相關工作的技術與行政人員,經由本會一般會員三人以上之介紹,得申請為觀察會員。觀察會員資格滿四年以上者,得申請變更為一般會員。此兩種申請,均需經理事會審查通過。
  1. 贊助會員:認同本會宗旨,對本會熱心贊助者,由本會一般會員三人以上之介紹,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1. 團體會員:國內從事考古學教學、研究或典藏展示的機關、團體,聘有與考古學教學、研究或典藏展示相關的專職考古學家、出土遺物維護人員、或典藏展示教育推廣人員,由本會一般會員三人以上之介紹,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得為本會團體會員。除被選舉權外,團體會員之權利同一般會員,應指派代表一人(以下簡稱代表會員),行使會員權利。
  1. 榮譽會員:有下列事蹟者,由本會一般會員三人以上之推薦,理事會審查,經會員大會通過者、得為本會榮譽會員。榮譽會員為終身榮譽資格,無需繳納會費。
    1. 當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國外研究院院士之考古學者。
    2. 獲聘為國內外大學榮譽教授或講座教授之考古學者。
    3. 對考古學研究有傑出卓越貢獻者。

除第三類觀察會員、第四類贊助會員以及第五類榮譽會員外。會員皆具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另,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決議案、繳納會費與協助會務推動之義務。若有違反法令、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危害本會權益與會譽者、連續三年未繳納會費之情況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