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章程
臺灣考古學會章程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60054735號文核准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經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經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經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9月24日經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經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本會名稱為臺灣考古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考古學研究與資訊交換,並普及考古學知識為宗旨。 |
第三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五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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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主要為教育部及文化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 本會會員分下列六種。凡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然人,具行為能力,符合下列資格,認同本會宗旨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得為本會下列第一類一般會員、第二類永久會員、第三類觀察會員、或第四類贊助會員。在國內考古學教學、研究、典藏展示單位任職並持有合法且有效之居留證的外籍人士,認同本會宗旨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得為本會下列第一類一般會員。第五類為團體會員,第六類為榮譽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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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觀察會員、贊助會員和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
第九條 |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決議案、繳納會費及協助會務推動之義務。 |
第十條 | 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危害本會權益與會譽者、連續三年未繳納會費之情況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本會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十一條 |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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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三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2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四條 |
本會職權如下: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第十五條 |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監事之選舉得經理事會通過通訊選舉辦法,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
第十六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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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八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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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二十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2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二十一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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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二十三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第二十四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同。 |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電子郵件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
第二十六條 |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不同會員類別者可互相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二十七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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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以上各項會議得以視訊形式召開。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電子郵件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二十九條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必要時得以視訊方式參與。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第五章 經費與會計
第三十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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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二條 |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三十三條 |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五條 |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報請會員大會追認。 |
第三十六條 |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三十七條 |
本章程經本會106年7月7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106年9月1日台內團字第1060054735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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